“对于适合科技人员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,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,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。否则,会阻碍成果转化。”上海科委政策法规处原处长、现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吴寿仁教授指出,如果允许这样做,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,不设限也不盲目地鼓励或推动,让科技人员能够正常、顺畅地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。
近日,在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、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“岭南科学论坛·双周创新论坛”上,专家学者们聚焦“科技成果转化和职务成果所有权混改”,探讨如何走好科技成果转化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
职务成果国有化不利于转化
四川省是较早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省份。2016年,四川省在20家高校院所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。今年3月,此改革推广到45所高校、科研院所和企业。
四川在推进改革试验中,依托西南交通大学率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。“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化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。”西南交通大学研究院公司总经理康凯宁认为,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估值包含了相当一部分私人成分,非完全国有资本,高校院所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,因此应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产权制度。
他提出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观点。“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是资源不是资产。成果转化了才是资产,不转化不是资产。”他说,“科技成果价值具有极大的人身依附属性。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是‘估值激励’,不是‘价值激励’。‘估值激励’可推动‘估值转化成价值’,提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动力。”
不适宜“一刀切”推进所有权混改
但不少专家学者也表示,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,并不能完全解决成果转化中的问题。
吴寿仁认为,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,是将收益(即奖酬金分配)的分配前移到成果所有权阶段进行分配。
在他看来,有时科技成果单一所有,有利于成果转化,混合所有可能不利于成果转化。因为多个主体会加大协调难度,反而影响成果转化。“但有些成果由单位实施转化更有利,有些成果由科技人员实施转化更有利,不能一概而论,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”吴寿仁说。
“在规定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方案上,应该谨慎。”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惠加教授也认为,不适宜“一刀切”来推进科技成果混合所有。
一些由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可能涉及到科技安全,并不适合混合所有,如果个人也有所有权,可能会带来其他风险。“之前美国高智公司在我国大量收购专利,最后被教育部叫停。”谢惠加说,“如果专利都成为科技工作者个人所有,境外专利控股公司来跟个人合作,并把专利拿到手,反过来限制我国企业对专利的应用,这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问题。”
让科技人员更有安全感
究竟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应该如何改,才能真正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中存在的权责利不明、动力不足、顾虑多等顽疾?
“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,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这样的改革应该坚持问题导向、需求导向,要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,而不能为成果转化添堵。”吴寿仁建议,如果允许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,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,供高校院所、科技人员选用;不设限也不盲目地鼓励或推动;要讲清楚“赋予所有权”政策的利弊。
华南理工大学道路工程系虞将苗教授团队研发的“高韧超薄沥青磨耗层”技术,2018年作价3500多万元,并为这项技术的转化应用成立了公司。“在现有政策法规体系下,华南理工大学已走通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这条路。”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副主任葛瑞明表示,从他们的实践经验看,科技成果转让,除了要有好成果转让外,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,是涉及到的国有资产如何处置。他建议,政府应考虑把高校科技资源导向企业,并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体系给予引导、规划。同时,高校自身也需要提高专利质量,多出优秀的科技成果。
与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提到,无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如何改革,最根本的是让科技人员对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有充分的安全感。广东省科技厅厅长王瑞军表示,我们应该创建更好的创新生态,让创新成本更低,并排除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上的阻碍,让科技人员走得安全、走得放心。(叶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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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8 15:23:45